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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景鸿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作者: 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发布时间: 2018-11-16

被处罚单位:西藏景鸿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L-XZ00127                                
法人代表:王璇                                                                   
联系电话:13989989322
    西藏景鸿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和8月13日,在接待游客赵二娃、翟雷一行4人时,存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后被游客投诉到国家旅游局12301网络平台。经核实,景鸿旅行社存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证据确凿。                                                                                
    你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    
二、责令你社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务统计处。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你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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