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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作者: 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发布时间: 2018-11-21

被处罚单位:西藏蝶梦时空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L-XZ00107
法人代表:李三军
联系电话:18908919668
经查,西藏蝶梦时空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在接待游客彭思佳一行2人时,存在签订旅游合同不规范违规的行为,证据确凿。
你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
二、责令你社进行整改,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财务统计处。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如你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藏自治区旅游执法总队

201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