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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30

当事人:西藏华茂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L-XZ0012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郭萍

住所(住址等):民族北路21号(藏悦酒店)

经查:西藏华茂旅行社有限公司在2021年4月15日接待游客韩博文时,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

以上违法事实,有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移送的违法线索移送函、上海市文化旅游市场质量检测和服务中心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转告函、西藏华茂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萍询问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组织旅游活动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应予处罚。

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西藏华茂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2万元整(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西藏自治区司法厅,地址:拉萨市城关区慈松塘中路8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