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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治区旅发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8.05项)整改任务 完成情况的公示

来源: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4-12


按照西藏自治区整改办《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问题销号工作规范>的通知》(藏整改办发〔2018〕19号)以及《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相关要求,经过自治区旅发厅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办督查组对自治区旅发厅整改任务(第28.05项措施)进行核查通过,现将自治区旅发厅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8.05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在西藏旅游政务网进行公示。

公示期限为:4月12日-4月18日。

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在此期间内若对公示表内容有异议,可通过电子邮箱(邮箱xzlgwghc@163.com)或电话(0891-6838655)提出意见。

附件:西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8.05项措施)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2019年4月12日


西藏自治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28.05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反馈问题

(整改任务)

第二十八项、自治区“十三五”旅游规划未充分衔接自然保护区规划。措施5.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各地市行署(政府)加强对旅游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规定完成环评工作,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整改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责任人

王松平

联系电话

0891-6838655

整改目标

1.切实加强和规范旅游项目建设的管理;2.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继续加强“十三五”规划内重点项目的排查摸底;3.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严格项目建设的前置关和前期关;4.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整改措施

1.通过下发通知、电话、实地检查等方式要求各地(市)旅发委进一步对规划内重点项目进行排查摸底;

2.根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在实际安排项目资金时要求县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未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核心区、缓冲区的证明,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完成环评工作;继续与相关部门做好衔接配合,特别是项目建设阶段,充分重视环保、林业等部门的意见,加强论证分析,做好环保工作;高度重视旅游环保知识的宣传与贯彻,加强旅游建设的环境保护执行力度,加强检查和培训,争取最大的环境保护效益。

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2018年1月初-1月15日,由我厅专班办公室下发通知《关于〈区旅发委贯彻落实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通知》,各市(地)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二)2018年2月9日,我厅向各市(地)旅游部门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旅游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藏旅游发〔2018〕28号)。

(三)2018年3月23日,我厅组织七地(市)召开“2018年旅游项目工作推进部署动员会”。

(四)2018年5月4号,我厅向各市(地)旅游部门转发《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藏旅游发〔2018〕67号),要求严格开展旅游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五)2018年5月9日,我厅向各市(地)旅游部门转发《〈关于开展全区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藏旅游发〔2018〕71号),要求全年定期做好资料上报工作。

(六)2019年4月10——11日对2018年国家、自治区政府投资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各市(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

最终整改及处理结果如下:

1. 明确提出旅游项目的前期申报资料中,必须由县以上自然保护地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未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证明。

2. 完成了对各地(市)旅游部门在旅游项目前期申报、落地建设进度、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

3. 及时向区生态环境厅报送旅游项目“未批先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情况。

4. 2018年度34个项目均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建设的核心区、缓冲区,并按照要求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正在推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没有未批先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