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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藏港青旅行社等七家旅行社 违规行为的通报

来源: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7-08


全区各旅行社:

根据文旅部旅游市场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自治区扫黑除恶打非治乱专项斗争推进工作安排部署,7月1日自治区旅发厅对拉萨市旅行社门市部进行了抽查,发现部分旅行社仍然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为有效整治我区旅行社市场秩序,做到警钟长鸣,现对西藏港青旅行社等七家旅行社违规行为通报如下:

一.西藏港青旅行社。检查中发现该社变更经营场所地点未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对该社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全区旅游行业进行通报。

二.西藏西域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社办公地点张贴有尼泊尔旅游宣传海报,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游客的违法情况。其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该社处以五千元的行政处罚,并在全区旅游行业进行通报。

三.拉萨顺达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社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按照《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处罚:(一)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并在全区旅游行业进行通报。

四.西藏大中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该社经营许可证未悬挂上墙。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并在全区旅游行业进行通报。

五.西藏中圣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旅行社经营地址与备案地址不符。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罚款。并在全区旅游行业进行通报。

六.西藏亚酷旅行社有限公司。该社在接待北京游客一行25人时,存在委派无电子导游证人员带团违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社作出如下处罚:处以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罚款。并在全区旅游行业进行通报。

七.西藏翔腾旅行社,垄断经营案件。经核实发现40冰川旅游点经营合同违反了《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且山南浪卡子县于2018年12月已对外公布,景区暂不对外开放的要求与不顾,擅自组织游客前往观景地,严重扰乱我区旅游市场秩序。责令该社立即终止与日喀则康马县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由执法总队尽快约谈旅行社法人代表,并在全行业对该旅行社进行通报。


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