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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10-11

根据西藏自治区《第三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冬游西藏时段

2019年10月15日至2020年3月15日(共计5个月)

二、奖励(补助)对象

奖励(补助)对象为区内组织招徕接待区外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国有3A级(含3A级)以上旅游景区(寺庙景区除外)、国有3A级和非国有A级景区、旅游运输企业和执飞进出藏航线的航空公司。

三、优惠政策及奖励(补助)

(一)旅游景区。除寺庙景区外,全区国有3A级(含3A级)以上景区免费游览,国有3A级以下和非国有A级景区在淡季价格基础上减半;

以西藏旅游景区协会筹备组公布的“冬游西藏”景区名录为准。

各市(地)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标准、办法或细则,并报自治区旅发厅、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旅行社。经西藏旅行社协会详细测算并经成员单位协商一致,为抵制不合理低价和“零负团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执行最低接待标准。国内旅游者最低接待标准为1200元/人(不含大交通费,按平均在藏6天测算,每天不低于200元/人)。

对区内旅行社组团累计接待游客达到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予以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人(含100人)追加奖励5万元,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注:游客统计不包含组团社和地接社导游、司机、陪同人员等。

(三)旅游运输企业。旅游运输企业的客运价格按照不高于旺季价格的50%执行旅游淡季价格。

大型车辆(29座)价格不超过6元/公里;

中、小型车辆(29座以下)价格不超过3.5元/公里;

各市(地)结合自身财力,研究确定对运输企业进行补助,出台的补助办法报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发厅备案。

(四)宾馆(饭店)。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星级宾馆(饭店)及国际品牌、精品酒店房价不高于旺季价格的50%执行。

(五)航空公司。各航空公司淡季平均折扣不少于50%,且与区内旅行社签订一定限额座位保障的协议。

对航空公司的补助,因支持“冬游西藏”,在活动期间各航空公司调整增加总运力(如增加航班、小机型改大机型等),按同期比较后的净增进藏旅游者200元/人进行补助;净增进藏旅游者应在“民航综合统计系统”中剔除西藏自治区居民身份证号码。本政策作为一次性政策执行,若政策延续,以后年度再适时予以调整。

因春运、藏历新年及干部职工休假等因素,对航空公司的补贴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0日。

对航空公司新增区内支线航班的,按照《西藏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企字【2016】10号),享受相关支持。

(六)包机、专列奖励。包机奖励:以包机形式组织旅游者进藏旅游的旅行社,每班包机超过100人(含100人),奖励10万元;每班包机超过200人(含200人),奖励15万元;

专列奖励:以专列形式组织旅游者进藏旅游的旅行社,每趟专列超过300人(含300人),奖励20万元;每趟专列超过400人(含400人),奖励25万元。

注:区内旅行社与内地或国外组团社有明确的合同(协议)证明区内旅行社是该包机团的地接社,计入核算范围。

四、申报材料

旅行社申报材料包括:

(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二)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三)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包机、专列计划的回执确认;机票、火车票复印件;正规旅游合同;外国旅游团队需提供《旅藏确认函》;

(五)旅游团队档案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六)奖励时段内财务报表(2019年第四季度、2020年第一季度报表);

(七)一团一结算,先收款后接团的凭证(银行入账单)。

旅游运输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

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包车(租车)合同(协议);

旅游车辆派遣单;

驾驶员证照;

旅游车辆运营资质;

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航空公司申报材料包括: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与旅行社签订的包机或包价合同(协议);

(四)申请区内新增航班的,应提供活动期间的舱位销售情况、承运旅客环比增减情况和旅客进藏月度数据运输量统计表;

(五)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旅游景区申报材料包括: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需提供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参观登记统计信息及游客信息相关凭证,外国旅游团队需提供《旅藏确认函》复印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五、申报时间、程序与审批

2020年4月30日前,申报奖励(补助)单位应按程序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旅行社申报资料提交西藏旅行社协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自治区旅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财政予以兑现。

布达拉宫、罗布林卡两家自治区所属旅游景区申报资料提交西藏旅游景区协会筹备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在自治区旅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财政予以兑现。

航空公司的申报材料由民航西藏区局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自治区民航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予以核定兑现;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民航西藏区局必须在2020年8月31日前将资金申报文件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结果报送自治区财政厅,逾期不再受理,自治区财政厅必须在收到文件30天内将资金下达。

各市(地)所属旅游运输企业申报资料提交西藏车船协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行报本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在本地交通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地财政予以兑现。

各市(地)所属旅游景区(点)申报资料提交西藏旅游景区协会筹备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行报本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在本地旅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本地财政予以兑现。

六、实施要求

(一)西藏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星级饭店协会、旅游景区协会筹备组、车船协会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公布实施淡季指导价格和名录,并对会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二)奖励(补助)对象的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并签字确认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三)奖励(补助)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奖励资金申请表》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申报流程进行。

(四)奖励(补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

七、监督核查

(一)对旅行社的监督核查,由区旅发厅“冬游西藏”领导小组、各旅游专业协会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各航空公司的监督核查,由区财政厅、民航西藏区局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对各旅游景区的监督核查,除布达拉宫、罗布林卡由自治区负责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地)、县(区)负责;对旅游运输企业的监督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地)负责。

(二)奖励(补助)对象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企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奖励资金按原渠道收缴退回。
(三)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核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倒卖炒作、制假售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对责任人从严从重处理,确保补助暨奖励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涉旅企业法人进行“约谈”并通报;对未参与开展“冬游西藏”活动的涉旅企业将不享受相关政策。

八、其他说明

包机团是指一架航班上一个旅行社团队旅游者不少于100人(含100人)。

专列团是指一列火车上一个旅行社团队旅游者不少于300人(含300人)。

同一旅行社包机、专列奖励的人数应当在组团累计接待人数中扣减,同一人次或同一团队只奖励一次,不得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相关国有旅游企业要做好表率,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和鼓励民营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旅游接待服务。

本《细则》中旅游者是指在藏15天以内,持进出藏机票(火车票)的区外游客。

九、奖励(补助)细则实施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旅发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根据第三轮“冬游西藏”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三)本《细则》实施期为2019年10月15日---2020年3月15日。



附件1:第三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 资金申请表

附件2:第三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资金申报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