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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来源: 区旅发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3

第五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

优惠政策实施方案


一、冬游西藏时段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

二、奖励(补助)对象

(一)区内组织招徕接待区外旅游团队的旅行社、旅游景区(寺庙景区除外)、旅游运输企业和执飞进出藏航线的航空公司。

(二)给予援藏抗疫人员终身享受西藏全境游免门票政策。

三、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级“冬游西藏”活动资金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厅统筹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二)旅游运输实施企业奖励补助资金自治区承担60%、地(市)承担40%。自治区承担的60%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向自治区财政部门申报;地(市)承担的40%由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

四、优惠政策及奖励(补助)

(一)旅游景区。除寺庙景区外,全区所有景区免费游览。

(二)旅行社。经西藏旅行社协会详细测算并经成员单位协商一致,为抵制不合理低价和“零负团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执行最低接待标准。国内旅游者最低接待标准为1200元/人(不含大交通费,按平均在藏6天测算,每天不低于200元/人)。  

对区内旅行社组团累计接待游客达到800人以上的予以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0人(含100人)追加奖励5万元,单个旅行社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80万元。

注:游客统计不包含组团社和地接社导游、司机、陪同人员等。

(三)星级酒店。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及国际品牌、精品酒店执行淡季价格。

(四)旅游运输企业。具有旅游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含民营)的客运价格按照不高于旺季价格的50%执行旅游淡季价格。

大型车辆(23-29座)价格不超过6元/公里;

中型车辆(8-22座)价格不超过4元/公里;

小型车辆(5-7座)价格不超过3.5元/公里。

大型车辆每公里补助2元,中型车辆每公里补助1.5元,小型车辆每公里补助1元,其中自治区承担60%、地(市)承担40%

注:具体实施方案附后。

(五)航空公司。各航空公司执行淡季价格,且与区内旅行社签订一定限额座位保障的协议。

对航空公司的补助,因支持“冬游西藏”,在活动期间各航空公司调整增加总运力(如增加航班、小机型改大机型等),按同期比较后的净增进藏旅游者200元/人进行补助;净增进藏旅游者应剔除持西藏自治区居民身份证号码的旅客。本政策作为一次性政策执行,若政策延续,以后年度再适时予以调整。

因春运、藏历新年及干部职工休假、返岗等因素,对航空公司的补贴时间不含2023年1月1日—2月28日时段执飞的航班。   

对航空公司新增区内支线航班的,按照《西藏自治区民航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藏财资〔2021〕3号),享受相关支持。

(六)包机、专列奖励。

包机奖励:以包机形式组织旅游者进藏旅游的旅行社,每班包机超过100人(含100人),奖励10万元;每班包机超过200人(含200人),奖励15万元;

专列奖励:以专列形式组织旅游者进藏旅游的旅行社,每趟专列超过300人(含300人),奖励20万元;每趟专列超过400人(含400人),奖励25万元。

注:区内旅行社与内地或国外组团社有明确的合同(协议)证明区内旅行社是该包机团的地接社,计入核算范围。

五、申报材料

(一)旅游景区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需提供区外散客及旅游团队参观登记统计信息及游客信息相关凭证,外国旅游团队需提供《旅藏确认函》复印件;

3.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4.承诺书(作为第三方机构审核和大数据查询的要件)。

(二)旅行社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3.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与航空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包机、专列计划的回执确认;机票、火车票复印件;正规旅游合同;租用合法旅游客运车辆凭证;外国旅游团队需提供《旅藏确认函》;

5.旅游团队档案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

6.缴税凭证;

7.承诺书(作为第三方机构审核和大数据查询的要件)。

(三)旅游运输企业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包车(租车)合同(协议);

4.旅游车辆派遣单;

5.驾驶员证照;

6.旅游车辆运营资质;

7.缴税凭证;

8.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四)航空公司申报材料

1.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

3.与旅行社签订的包机或包价合同(协议);

4.申请区内新增航班的,应提供活动期间的舱位销售情况、承运旅客环比增减情况和旅客进藏月度数据运输量统计表;

5.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六、申报时间、程序与审批

旅行社申报资料提交西藏旅行社协会进行初审(含对入住酒店信息初步核实);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自治区旅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兑现。

A级旅游景区申报资料提交西藏旅游景区协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在自治区旅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航空公司的申报材料时间由民航西藏区局做出规定并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名单在自治区民航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七、实施要求

(一)西藏旅行社协会(导游协会)、星级饭店协会、旅游景区协会筹备组、车船协会等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公布实施淡季指导价格和名录,并对会员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核查。

(二)奖励(补助)对象的法人代表应当严格审查提交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并签字确认申报项目的真实性。

(三)奖励(补助)对象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奖励资金申请表》必须真实有效,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申报流程进行。

(四)奖励(补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备验。

八、监督核查

(一)对旅行社的监督核查,由区旅发厅“冬游西藏”领导小组、各旅游专业协会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对航空公司的监督核查,由区财政厅、民航西藏区局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对旅游景区的监督核查,除布达拉宫、罗布林卡由自治区负责外,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县(区)负责;对旅游运输企业的监督核查,由自治区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地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市)负责。

(二)奖励(补助)对象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企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奖励资金按原渠道收缴退回。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奖励(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核查。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倒卖炒作、制假售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处,将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四)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涉旅企业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并予通报;将未参与开展“冬游西藏”活动的旅行社纳入重点监管对象。

九、其他说明

包价包机团是指一架航班上一个旅行社团队旅游者不少于100人(含100人)。

包价专列团是指一列火车上一个旅行社团队旅游者不少于300人(含300人)。

同一旅行社包机、专列奖励的人数应当在组团累计接待人数中扣减,同一人次或同一团队只奖励一次,不得在各项奖励中重复计算。

相关国有旅游企业要做好表率,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引导和鼓励民营旅游企业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旅游接待服务。

本《方案》中旅游者是指在藏15天以内,持进出藏机票(火车票)的区外游客。

十、附则

(一)本《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发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实行动态化管理,将根据第五轮“冬游西藏”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予以调整完善。

附件:


关于第五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

旅游客运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第五轮“冬游西藏”市场促进奖励(补助)优惠政策将于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15日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新一轮“冬游西藏”活动,广泛落实优惠政策,现就政策中新增加的旅游客运优惠措施“具有旅游合法资质的运输企业(含民营)的客运价格按照不高于旺季价格的50%执行旅游淡季价格。大型车辆(23-29座)价格不超过6元/公里;中型车辆(8-22座)价格不超过4元/公里;小型车辆(5-7座)价格不超过3.5元/公里。大型车辆每公里补助2元,中型车辆每公里补助1.5元,小型车辆每公里补助1元,其中自治区承担60%、地(市)承担40%。”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补助实施对象

我区具有合法资质的旅游运输企业(含民营),在活动规定时间段内,按照政策优惠价格从事旅游运输服务,活动结束后可按程序申报补助金额。

二、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措施

(一)旅游团队客运价格补贴

按照“大型车辆每公里补助2元,中型车辆每公里补助1.5元,小型车辆每公里补助1元”的优惠政策,对承担团队运输的旅游客运企业,在与旅行社签订团队合作协议基础上予以补助,即:大型车辆每公里各补助1元,中型车辆每公里各补助0.75元,小型车辆每公里各补助0.5元。

(二)旅游团队客运价格合同签订

旅行社与旅游客运企业根据“旅游团队客运价格补贴”内容,结合车辆需求,按照“大型车辆(23-29座)价格不超过5元/公里;中型车辆(8-22座)价格不超过3.25元/公里;小型车辆(5-7座)价格不超过3元/公里。”支付团队旅游客运费用。

(三)旅游散客客运价格补贴

旅游客运从事散客运输服务,按照“大型车辆(23-29座)每公里补助2元,中型车辆(8-22座)每公里补助1.5元,小型车辆(5-7座)每公里补助1元”向旅游客运企业进行补助。

三、旅游客运补助材料的申报

(一)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二)旅游客运企业、旅行社营业执照;

(三)与旅行社签订的团队包车(租车)合同(协议);

(四)旅游车辆派遣单;

(五)驾驶员证照;

(六)旅游车辆运营资质;

(七)旅游团队(散客)运行公里数;

(八)缴税凭证

(九)其他能够证明运营情况的材料。

四、补助申报材料的审核与资金兑现

(一)补助申报材料的审核。旅游运输企业申报资料提交本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终审,终审合格后在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自治区承担60%由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函达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兑现、地(市)承担40%由地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函达本级财政部门予以兑现。

(二)资金兑现。根据优惠政策,旅游客运补助资金由自治区承担60%、地(市)承担40%,由自治区财政、地(市)财政统一兑现资金。

五、其他事项

旅游客运补助对象应提供真实的业务档案和凭证。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企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奖励资金按原渠道收缴退回。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补助对象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核查,财政、交通运输、旅游部门及各地(市)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倒卖炒作、制假售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处,将取消补助资格,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六、奖励(补助)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