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旅游资讯 党建动态 专题专栏 招商引资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中央有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来源: 国务院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1-04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问题集中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

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组织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审计署


近年来,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存在“吃空饷”问题,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贪占了公共财政资金,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前一段时间,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普遍对“吃空饷”问题进行了治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还需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形成长效机制。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巩固和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实现“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集中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政策界限,规范认定“吃空饷”情形

(一)本次集中治理工作的范围为全国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相关离退休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属于单位“吃空饷”。

(三)有关人员不在岗而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属于个人“吃空饷”,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原因,按照规定应当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该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认真组织核查,全面摸清底数

(一)从2014年12月中旬至2015年1月底,各级机关事业单位都要根据界定的“吃空饷”情形,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并按照本地区、本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向指定的汇总部门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其中,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总结材料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各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过程中,要在单位内部对编制内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发挥管理职能,对未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所属事业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要认真审查所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自纠材料,核对单位基本情况、发现的“吃空饷”情况及处理结果等,对不实之处要及时纠正,防止弄虚作假。

(三)县以上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对“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联合进行督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群众举报,对收到的举报线索,要认真查处,并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要根据掌握的机构编制、人员基本信息、工资统发信息等,逐级对报送的情况进行核查;对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重点检查。通过层层核查,做到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有关数据准、底数清和清理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四)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中已经开展“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对照本意见要求,开展“回头看”,按照界定情形进行梳理,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时间部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治理工作。2015年2月上旬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要将逐级汇总核查后的“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情况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并抄送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审计署,包括:集中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数、“吃空饷”人数及清理处理情况、查处责任人员及建立长效机制情况等。

三、严肃纪律,严格清理查处

(一)对“吃空饷”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人员,要追缴“吃空饷”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对占编“吃空饷”单位,机构编制部门要核减相应编制,财政部门要核减相应预算和经费。对造成“吃空饷”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二)对“吃空饷”人员,要依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未实际到岗工作的,要进行清退;对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要按照规定作出人事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对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要核销工资关系;对工资和津贴补贴处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时处理。对利用职权让亲属或他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调出机关事业单位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人员,要按照政策规定予以纠正;对虽未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按照规定应当终止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已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要尽快办理人事关系终止或退休手续。

四、综合治理,建立长效机制

(一)严肃纪律,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机关事业单位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和财经政策,进一步维护其严肃性。严格人员考核管理,加大平时考核力度,防止因管理松懈造成新的人员在编不在岗;要严格人事管理流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退休、亡故、处分、辞职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环节的管理,及时修改或核销人员信息资料,并相应调整处理有关工资待遇。

(二)完善政策措施,堵住漏洞。要全面分析、查找机构编制、财经、人事等政策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各项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大对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进、管、出”环节的综合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公务员登记制度,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名统计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积极推进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审计部门在部门预算执行、地方财政收支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中,要把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现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相关数据与信息共享和对接。

(三)加强监督,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在阳光下运行。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采集、随时更新工作人员信息和工资信息,并在内部定期公示,对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开展定期和不定期专项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要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网站,随时受理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要加强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吃空饷”问题,要及时核查,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反馈。

五、明确要求,周密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危害性和开展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或部门负责同志牵头的集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精心部署落实。要把这次集中治理工作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化整改和加强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实抓好。对在“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中隐瞒不报、敷衍了事、弄虚作假、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予以通报。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宣传集中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举措,揭示“吃空饷”的危害性,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同时要密切关注舆情,正确引导舆论。要认真宣传中央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发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支持、配合、监督治理“吃空饷”工作。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开治理结果。

(三)积极稳妥推进。“吃空饷”问题情况复杂,集中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在治理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和落实有关政策,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