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旅游资讯 党建动态 专题专栏 招商引资
当前位置: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策法规>区政府文件

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来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19-04-11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精神,现将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2018年度报告公告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区共设8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业人员66人,其中:在编人员37人,非在编29人。

(二)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西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负责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立规划财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负责辖区住房公积金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668家,实缴单位 4356家,净增单位201家;新开户职工5.48万人,实缴职工31.92 万人;缴存额 91.82 亿元,同比增长 24.59 %。2018年末,缴存总额499.15亿元,同比增长 22.54%;缴存余额254.24亿元,同比增长15.24%。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为58.22亿元,同比增长   38.39%;占当年缴存额的63.41%,比上年增加6.33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244.91亿元,同比增长15.24%。

(三)贷款。2018年全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01万笔共56.5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94%、0.67%。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3.32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09万笔共283.15亿元,贷款余额171.6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4.27%、24.97%、23.9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7.51%,比上年增加4.75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2018年末全区住房公积金存款85.84亿元。其中:活期存款16.54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存款55.15亿元,1年以上定期存款14.15亿元。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全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51165.67万元,同比增长30.92%。其中:存款利息20900.3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0198.38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收入66.9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全区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37123.5万元,同比增长 25.83%。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5726.8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393.39万元,其他支出3.31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全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共计14042.26万元,同比增长46.59%;增值收益率0.6%,比上年增加0.1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8425.3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057.9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58.89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057.9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41.24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40196.49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7884.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2018年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支出594.34万元,同比增长17.45%。其中:人员经费169.79万元,公用经费163.99万元,专项经费260.56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全区住房公积金资产风险主要为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问题。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为5874.29万元,逾期率3.42‰。

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8425.3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40196.49万元,占个人贷款余额的2.34%,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4.61%。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全区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4.84%、2.09%和 24.59%。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6.39%,国有企业占17.05%,城镇集体企业占2.85%,外商投资企业占0.2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5 %,其他占5.19%。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3.18%,国有企业占12.42%,城镇集体企业占3.87%,外商投资企业占0.1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6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6.11%,其他占2.57%;中低收入占99.73%,高收入占0.2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53%,国有企业占15.5%,城镇集体企业占6.61%,外商投资企业占0.3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7%,其他占10.62%;中低收入占99.91%,高收入占0.09%。

(二)提取业务。2018年全区5.37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58.22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58.8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3.2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2.96%,租赁住房占1.48%,其他占21.22%);非住房消费提取占41.1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7.9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96%,户口迁出所在市或出境定居0%,其他占29.16%)。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5%,高收入占0.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共支持职工购建住房145.5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69%,比上年同期增加 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046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6.31%,90-144(含)平方米占53.51%,144平方米以上占30.18%。购买新房占 69.09%(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0%),购买二手房占10.8%,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4.67%,其他占5.44%。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8.22%,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1.7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2.09%,30岁-40岁(含)占43.69%,40岁-50岁(含)占20.4%,50岁以上占3.82%;首次申请贷款占83.6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6.38%;中低收入占99.71%,高收入占0.29%。

2.异地贷款。2018年共发放异地贷款95笔5651万元。  2018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1639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0475.11万元。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8.96%,比上年减少21.4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18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2018年9月13日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统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8〕190号),对缴存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为:一是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二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三是我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按照不应低于5%,不得高于12%的规定,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在该范围内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四是住房公积金汇缴核定年度由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年3月份前完成新一年度基数调整工作,核定后一年内不再变更。

2.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2018年12月28日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印发了《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业务的通知》(藏建金监管〔2018〕265号),对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内容为:一是我区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现行的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在最高贷款额度内,具体贷款额度根据缴存职工月偿还能力、最长贷款期限等因素确定;二是调整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政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三是调整租赁住房提取政策。职工支付房租提取,房租提取费用不高于租住房屋所在地房屋租金平均水平,且租住房屋面积不得超出144平方米,超出面积部分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四是调整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造、翻建批准文件,建造、翻建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大修合同和支付费用凭证。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不超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144平方米的则按144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超过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建筑业平均造价);五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政策。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其他政策调整。一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作抵押或房地产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不再出具借款人单位协助扣款承诺书;二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管理,对近三年内,夫妻一方连续3次逾期还贷或者累计6次逾期还贷的(含所有信用逾期记录),则视为恶意拖欠贷款,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还贷次数不含助学贷款逾期次数,但助学贷款已形成呆(坏)账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情况。

严格落实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基准利率的调整》精神,并及时按照现行利率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2018年住房公积金贷款1-5年利率为1.76%,6-20年利率为2.08%,最高年限为20年。

(三)改进服务情况。

为解决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窗口少、工作效率低、职工排队等候时间长等问题。一是创新管理模式。在拉萨市区范围内率先开展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延伸试点工作,在拉萨市区6家商业银行共设立10个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网点,有效解决了排队等候时间长、效率低下的问题,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就近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业务;二是缩短办理时限,精简办理材料。缴存职工提取申请材料齐全的,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管理中心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或者回复。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进一步规范贷款业务流程,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自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准予贷款的,通知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应当回复并说明理由。职工在办理提取和贷款均无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是不断提升服务。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文明服务标准》,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进行公示;在大厅设立了举报箱,在各银行网点公示了举报投诉电话,畅通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效率真正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加快推进“互联网+公积金”网络建设,目前在已开通我区住房公积金12329全国统一服务热线电话的基础上,全面启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落实了项目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了实施单位,力争2019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测试上线试运行,并于10月底前正式运行,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归集、支取、贷款等在网上审批,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服务,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更便捷”服务“更智能”运行“更安全”的目标。

(五)其他事项。

1.完成新市民住房问题调研工作。为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问题,深入开展新市民住房问题调研,形成《新市民住房问题和公积金使用调研报告》,提出了更好发挥公积金制度优势,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的有关意见建议。

2.促进大学生创业就业。为促进我区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制定出台《关于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办法》,对于毕业5年内(含5年)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中职毕业生),在西藏自治区区域内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1年以上的,且企业在我区正式注册的,并自注册当年开始计算补贴期限,按规定给予住房公积金补贴(标准按企业或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计算,给予同等补贴),补贴期限为10年。同时,积极与大学生进行电话沟通,讲解公积金缴存政策,宣传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措施,解决大学生在就业创业住房方面的困难,积极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创造条件。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1.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盛日杰、江波同志分别荣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系统2018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2.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被评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系统2018年度先进集体;该中心方春红、阿珍、刘红恩同志分别被评为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系统2018年度优秀公务员和先进工作者。

3.昌都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被共青团昌都市委授予2017-2018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被昌都市妇女联合会授予2018年度市级“巾帼文明岗”。

4.阿里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尼玛卓玛、李珊同志分别被评为阿里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2018年度优秀公务员和优秀共产党员。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

2019 年3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