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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生态补偿脱贫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态补偿脱贫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5-28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旅游发展厅、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市脱贫攻坚指挥部:

近年来,随着全区生态补偿脱贫工作持续推进,岗位管理越来越精准规范,取得的脱贫成效越来越显著。但部分地方还存在岗位管理不规范、不精准,履职不到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西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意见》(藏扶〔2020〕3号),以及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回头看”和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定酬”制度,规范岗位遴选对接和日常履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护范围、面积和时间

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生态补偿脱贫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所属的岗位管理办法,并及时印发。地市、县(区)根据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管护面积和范围按照“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划分到地市、地市划分到县(区)、县(区)划分到乡镇、乡镇划分到村居”的原则,逐级分解下达,要明确到管护具体点和面积数,压实“定人、定岗、定责、定酬”机制,具体为: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5月25日前将管护范围和面积分解到地市,地市在6月5日前分解到县(区),县(区)在6月15日前分解到乡镇、村居。请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地市将管护范围、面积分解情况及时抄送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生态补偿脱贫组。

管护时间原则上每次管护时长小于等于4小时的,每年管护时间设置90天左右。每次管护时长在5小时以上的,每年管护时间设置60天左右,具体由地市、县(区)本着科学、灵活的原则,结合本地管护面积、任务及难度等自行确定。

二、规范岗位遴选对接

在岗位遴选对接过程中,各地市、县(区)要严格按照《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生态补偿脱贫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脱贫岗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藏财农〔2019〕36号)、《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生态补偿脱贫岗位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藏脱指〔2019〕29号)、《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全区生态补偿脱贫岗位低收入标准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西藏自治区脱贫攻坚指挥部关于生态补偿脱贫岗位政策事宜的复函》要求,做好收入标准测算工作,做到岗位安排有理有据,及时将年度岗位安排和对接情况向村民公开。

三、加强政策学习和宣传

各地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脱贫政策学习,做到脱贫攻坚生态补偿脱贫岗位与公益性岗位等其他类岗位、生态补偿脱贫政策与普惠性惠民政策“理得顺、分得清”,并将政策不折不扣地宣传到村居,引导贫困群众参与生态管护取得报酬,避免“等靠要”思想和“一发了之”等福利化问题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