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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3

各地市财政局、商务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地球第三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地球第三极打造成区域公共品牌,助力特色产品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西藏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将地球第三极打造成区域公共品牌,助力特色产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西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一般公共预算内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资金按照7:3的比例组成,专项用于推进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总规模为5亿元,实施年限2021—2025年,其中:2021年1.5亿元、2022-2024年每年1亿元、2025年0.5亿元。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自治区商务厅负责一般公共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验收、绩效评价等。自治区政府国资委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支出计划、组织预算执行、配合开展绩效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及优选产品的宣传推介。支持利用各类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推广;支持举办或参加与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的推介会、展示展销会、研讨会、交流会等活动。

(二)支持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标准制定、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评价体系建设,推进“三品一标”认证、品牌评选认证工作;支持搭建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优选标准平台。

(三)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线上线下营销及物流体系建设。支持在国内主要城市以自建、共建、租赁等方式,设置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实体专卖店(含专柜)等营销场所;支持电商平台商铺搭建、运营等线上营销活动。

(四)支持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中的品牌发展。

(五)支持开展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六)支持西藏地产产品先试先用,推进西藏地产产品“六进”工作。

(七)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需通过专项资金解决的其他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发展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一般公共预算内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品牌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单个项目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支持方式。

(一)购买服务。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宣传推介和标准制定、质量体系建设、产品评价体系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以及商务部门公共服务事项和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符合国家规定、具备条件的承接主体购买相关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项目补助。对优选标准平台、营销及物流体系建设,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助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三)以奖代补。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年销售额(按照增值税销项税发票核定)达到一定金额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比例和额度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四)品牌奖励。对由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组审定入选《地球第三极优选品牌目录》的品牌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品牌奖励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的5%。

第七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内容,采取国有资本注资方式安排使用。

第八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自治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运营方的产品开发、生产、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以及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重组等;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发放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专项资金用途、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九条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品牌建设安排部署,以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需求,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分别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确定次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编制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其中,支持西藏地产产品先试先用,推进西藏地产产品“六进”工作事项,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方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衔接自治区商务厅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十条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分别负责一般公共预算内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内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申报。分类汇总建立项目库,会同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组成评审小组,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评审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因素拟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并将项目计划在西藏日报和单位官方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结合项目批复,提出初步资金安排意见,联合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上报自治区地球第三极品牌建设专项推进组审定后下达资金。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库支付制度等规定执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拨付。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自治区商务厅、政府国资委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选择部分项目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审计,对品牌价值进行评估,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以及地球第三极区域公共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逐步提升。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国资、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