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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财政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3-24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推动我区“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7月10日

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促进《西藏自治区“十三五”时期产业发展总体规划》中明确的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以下简称“七大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七大产业”中的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绿色发展,推动实现企业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主力军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规模为每年3亿元,连续五年,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实行滚动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扶优扶强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和市场化操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市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市(地)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审核地市绩效自评报告。

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区直企业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和推荐,并跟踪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下达项目批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组织开展全区项目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厅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并进行绩效评价审核。

第二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包括以下类型

(一)在西藏自治区境内办理商事登记(含藏青工业园),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中小企业,属于自治区“七大产业”范围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和政府融资平台除外)。主要包括:

1.在产值增长、税收贡献、吸纳就业等方面作用突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营业收入、缴纳税收、吸纳就业增长明显的规模(限额)以上高新数字、特色旅游文化、现代服务业、边贸物流企业;

3.新进入规模(限额)以上,且实现产值或营业收入、税收、就业增长的企业;

4.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行业示范企业及平台等。

(二)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具有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社会组织和科研机构。

(三)根据七大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支持的其他对象。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向

(一)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重点支持“七大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调结构、稳增长;支持企业进行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支持“七大产业”中的新建项目和企业升规入统。

(二)支持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重点支持服务型企业提升服务水平,吸纳更多就业;支持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和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科技研发、技术攻关、工业设计、品牌培育等;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培育认定等。

(三)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推动中小企业获得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知识产权、财会税务、法律咨询、市场拓展、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向银行贷款,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四)自治区政府批准的促进“七大产业”发展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特色产品运费补贴、担保费率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方式。

(一)以奖代补。对企业自筹资金(不含国家投资)在藏(含藏青工业园)进行新建、改扩建(设备和厂房)和技改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实施前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和经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评审验收合格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产值增长明显、税收贡献突出、吸纳就业作用较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升规入统企业等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50万元。

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行业示范企业及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特色产品运费补贴。对在西藏生产的特色产品通过铁路运输出藏,实际产生运费200万元(含)以上的,按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三)担保费率补助。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担保业务,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至1000万元、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担保业务,给予0.5%的担保费补贴。

(四)政府购买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备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事业单位购买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服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从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已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

以上申报项目实施细则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

第九条 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种支持方式,当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企业必须在西藏从事实体生产经营,且主营产品在区内生产,主营业务在区内开展;

(二)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B级(含)以上;

(三)成立1年以上,且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近1年企业及法人代表没有因财政、审计及其他违法、严重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五)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

(六)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要求;

(七)对具备以上资格条件,已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自愿进入各类园区集聚发展和注册使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每年年底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七大产业”发展相关规划以及中小企业发展需求等,会同财政厅确定次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提出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资金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区直企业向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地)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

(二)区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业区直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属地企业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重点项目需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查合规项目推荐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并对推荐项目负第一责任。

(三)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对推荐项目分类汇总并建立项目库,会同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成评审小组,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评审意见、现场核查结果等因素拟定年度项目支持计划,并将项目计划在西藏日报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项目批复。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规定执行,区直企业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市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至项目单位所在地市财政局。

(五)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经信部门在开展项目审查、评审前,由各级统计部门对企业申报的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

(一)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根据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进行审核。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绩效评价按照“谁使用、谁评价”的原则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自评。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按要求上报、汇总评价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选择部分地区、项目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可采取成立评价工作组(专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地市财政、经信部门和区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报告。

(二)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加强财务管理,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的,取消该单位当年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将收回专项资金,相关单位三年内禁止其申请补助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将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作为信息推送相关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根据其失信程度在不同管理环节采取相应约束措施。

(四)各级财政、经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改稿)>的通知》(藏财企字〔2013〕176号)和西藏自治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财建〔201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