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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权责清单

来源: 区旅发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8
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权责清单
职权名称承办
机构
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
导游证核发市场管理处《中国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办法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导游证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建立信息档案;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导游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导游证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导游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导游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二)擅自收取费用;(三)对他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市场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未出台相关具体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各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许可的,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以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第二十三条: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但是国务院决定或者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另有规定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建立信息档案;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外商投资旅行社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外商投资旅行社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旅行社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来;旅行社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二)擅自收取费用;(三)对他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资格审批市场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中仅仅有边境旅游业务,具体规定暂时未出台。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建立信息档案;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旅行社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旅行社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旅行社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来;旅行社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二)擅自收取费用;(三)对他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旅行社设立许可市场管理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未出台相关具体规定。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各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资质证书,建立信息档案;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旅行社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旅行社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旅行社资质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来;旅行社资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2010年9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利益;(二)擅自收取费用;(三)对他人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受理、不办理,拖延、推诿;(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九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