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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管理办法

来源: 区旅发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旅游厕所建设,实现旅游厕所规范管理,提高旅游公共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西藏重要的世界旅游目的地旅游服务品质,树立我区良好的旅游目的地形象,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藏自治区范围内旅游厕所的规划、建设及管理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厕所,是指为旅游者和当地居民提供如厕服务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厕所。

第四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厕所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厕所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条旅游厕所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全区厕所革命建成并移交旅游部门厕所,由属地政府参照《西藏自治区公共厕所运维管理考核办法(试行)》和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条 旅游厕所应当全部免费向社会公众全天开放,旅游淡季在满足使用的前提下可停用部分设施,停用区域应明确告示。除遇不可抗力或水电条件、海拔、气温等其他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停用。

第二章  认定与等级评定

第七条旅游厕所由地(市)级及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类别评定。

第八条建设业主单位将建设竣工、开放的厕所向辖区内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认定,申报时须提供厕所建设前后实景图片、文字说明,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并依据是否位于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区域内对申报情况进行认定。未经认定,各有关部门不得将所建设厕所标识为旅游厕所。

第九条旅游厕所类别评定工作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973-2022结合实际执行。

第十条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Ӏ旅游厕所的等级评定工作,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II旅游厕所的等级评定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厕所标识标牌的制作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973-2022)和《全区旅游厕所技术导则》规范进行,需考虑与景观风貌特色的一致。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属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旅游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当将旅游厕所纳入规划统一建设,按照数量充足、干净无味、实用免费、管理有效的目标,统一规划、科学布局。

第十三条 旅游厕所的建设规划、建设标准、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标准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已制定厕所建设标准的部门,在执行本部门的厕所建设标准的基础上,应加强与《全区旅游厕所技术导则》对接。

第十四条 旅游厕所建设应当兼顾实用性与美观性,应当因地制宜,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和区域特色,在建筑风格、色调等方面要与周边的环境有机融合、与周边的建筑风格相融共生。

第十五条旅游厕所建设应当注重人性化设计,应当在满足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加强细节上的人文关怀和安全保障,充分考虑特殊人群要求,设置无障碍坡道、老年人和行动不便人群的专用厕门、婴幼儿打理台、第三卫生间等,并根据人流规律适度增加女性厕位比例。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旅游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旅游厕所,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七条 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要求与评定》(GB/T18973-2022)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建设旅游厕所。

第四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八条旅游厕所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营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管理维护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旅游厕所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保洁和维护的标准,并在厕所内公示相关的制度、监督和责任信息,主要包括:

(一)保洁服务制度和规范;

(二)监督部门、管理责任人、监督责任人和保洁人员电话。

第二十条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和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的旅游厕所内需要配备卷纸、洗手液等物品供如厕者免费使用,其他旅游厕所结合实际条件配备。

第二十一条 旅游厕所的管理和维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定岗定责,保持旅游厕所的清洁、卫生和设备、设施完好。旅游厕所属地管理单位需要为厕所保洁服务配备足够、必要的作业工具和劳动保障用品。

二十二建立旅游厕所管理“一长两员”和“一厕一档”制,厕长由旅游厕所所在地县处级同志担任,监督员由旅游厕所所在地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保洁员由旅游厕所所在地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及村(居)选聘担任。由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一厕一档”资料台账,含每座旅游厕所原始档案等各类信息,定时更新完善清洁考勤信息。

厕长负责每年开展两次旅游厕所监督检查,全面了解厕所管理情况,及时跟踪、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厕所干净环保、管理到位;监督员负责每季度开展一次旅游厕所监督检查,及时向厕长反映检查情况,督促落实整改并向厕长反映需要上级层面协调解决的问题;保洁员负责做好旅游厕所日常保洁,发现损坏设备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旅游厕所设施完好,干净整洁。

二十三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地(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厕所生态岗位人员选聘、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地(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年度旅游厕所生态岗位的甄选、管理、落实工作,指导监督辖区各县(区、市)开展旅游厕所生态岗位管理工作。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乡(镇)及村(居)开展生态岗位人员选聘、公示、考核等工作

二十四旅游厕所生态岗位人员应当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对待遇给予保障。旅游厕所生态岗位人员的薪资水平要高于所在县(区)保洁人员的最低薪资标准。各旅游厕所属地管理单位,应结合县(区)实际,针对厕所保洁服务工作,研究制定相应的绩效奖惩机制。

第二十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旅游厕所管理维护培训机制,定期对旅游厕所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管理人员开展旅游厕所管理维护培训。

第二十 社会公众可在服务时间内使用,使用时应当遵守管理单位和经营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废弃物;

(四)在便器外便溺;

(五)毁损设施、设备或者将其移作他用;

(六)其他影响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章  督查与考核

第二十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旅游厕所以及旅游厕所生态岗位的监督检查,地(市)、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厕所以及旅游厕所生态岗位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十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旅游厕所建设运维管理工作与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等旅游领域创建活动相结合,在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评定管理中,把旅游厕所建设运维管理作为必备的考核评估要素。

第二十 各旅游厕所管理部门应当对旅游厕所的卫生及设备、设施和服以及旅游厕所生态岗位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经常性督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十条 自治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当对各地(市)旅游厕所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结果纳入全区旅游综合考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20114日西藏自治区旅游发展厅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旅游厕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