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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 征收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的公告

来源: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17

根据《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2020年一季度以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于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触发了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条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油价风险调控准备金的征收范围、对象按照《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137号)执行。

二、我区油价风险调控准备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缴纳义务人可以选择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具体缴纳方式由缴纳义务人报税务机关核准。缴纳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风险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为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