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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来源: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1-24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加快构建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美丽西藏,现就做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自2020年起,将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由5元/亩提高至5.3元/亩。2020年提标资金0.3元/亩请各地市、县区优先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结转资金中安排,不足部分通过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统筹安排。于11月30日前,将截至10月31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结转情况、本次提标资金落实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备案。2021年请按照5.3元/亩的标准,测算分配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二、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严格落实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措施,切实履行国家级公益林专(兼)职管护员管护职责,及时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

三、全面实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不断强化绩效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11月18日